曹贵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完善“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用地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现针对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一是按照国家要求,我市现已完成市、旗县、乡镇三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经各上级相关部门批复实施,在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已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和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为进一步保障旅游配套设施的科学规划和建设需求,我局将积极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将有关规划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同时结合呼伦贝尔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工作,将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及时纳入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列表,在符合各类管控线前提下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二是对于分类保障用地计划中“对纳入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单独选址类文化旅游项目,可申请使用国家计划指标”,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只有能源、战略性矿产、交通、水利、军事设施5类项目可列入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使用国家计划指标,其他类项目目前无法列入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用地清单。对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文化旅游基地项目用地、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从事文化旅游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等项目,有用地指标需求的将重点保障。
三是对于永久性景观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的,可以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符合征收情形且确需征收土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严格按照“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四是在旅游景区中为观景提供便利,采用离地高架方式建设的亭台楼阁、栈道、骑行道、登山道、公共标识、导览标识等设施的(单体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总用地面积不超过20亩),可不办理转用征收手续,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再办理转用和征收(收回)手续”,目前,国家及自治区层级没有明确政策规定。
五是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以外的产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以及弹性年期出让的方式灵活供应。项目建设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需求单位应及时与自然资源部门对接,对符合相关政策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进行重点保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多个小地块项目整体供应信息填报管理工作的函》要求,对于风电、油田、光伏发电、被分隔多段的道路、沟渠以及各类高架塔杆等涉及分散地块的特殊项目,若一个项目包含多个小地块,且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确需整体供应的,可列为“多个小地块项目”类型进行整体供地。
六是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562号),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部署,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书,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3年,我局优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由承诺件改为即办件,网上办理工作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到不动产所有登记类型(一般、注销、抵押、查封等登记类型)均即时办结(2个小时内),实现立等可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 )规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对于符合上述政策要求的旅游项目用地,参照《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到属地办理相关手续。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28日
签发人: 刘 昊
承办人: 丁毅博
电 话:1890470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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