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317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呼伦贝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印发。
一、《清单》适用范围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区(海拉尔行政辖区及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其他旗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市自然资源局可以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项目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并根据需要适时优化调整。
三、对符合豁免清单的建设行为视为符合规划管理要求;对借豁免名义违规建设的项目,依法查处。
四、对于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项目主体单位应及时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五、本通知由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呼伦贝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2日
呼伦贝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一、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1.已有建筑按规定改建为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养老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用房。
2.由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农贸市场、市政管网、环卫设施(包含公厕、垃圾站等)等改造提升项目。
3.已验收且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建筑使用功能变更的建筑外立面改造。
建设单位应在动工前将外立面改造方案(包含总平面图、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并备案。
4.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改变外立面、不改变房屋用途的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外墙和屋顶的维修、加固、保温等工程。(拆除重建、历史保护建筑除外)
5.既有老旧小区内在满足消防、安全、邻里关系的前提下在室外加装消防钢楼梯或加装电梯。
6.在既有居住小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业区、火车站、飞机场、客运站等用地范围内新建、增建的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7.在项目用地或经批准用地范围内建设的临时工棚和围墙。
8.大型场馆用地范围内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建(构)筑物。
9.经有关部门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内,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雕塑和园林小品,符合要求的服务用房、公厕、大门、门卫房,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棚。
10.既有用地范围内增设小型雕塑、景观小品、不计建筑面积的大门、消防水池等公用构筑物。
11.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的基坑开挖。
12.自有工业用地内简易低风险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低于500平方米且不办理产权登记),工业项目内设置的各类生产设备、架空管道,传送皮带、开敞栈桥、操作及设备平台、室外堆场、沉淀池、废水池(罐)、非机动车棚、填埋场及其他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
13.原管位、管径的管线更新,35千伏以上输变电增容。
14.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环网柜、一体化泵站等建设。
15.抗疫、抢险应急临时用电、用水、用气等建设工程。
16.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基站、铁架)而建造的构筑物。
17.中小学、幼儿园按要求建设的警务室、大门、体育跑道、体育场地、无基础看台。
二.豁免限制条件
(一)《清单》中列举的建(构)筑物类、市政类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3.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需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二)豁免项目及建设行为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土地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防洪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禁止豁免的情形还包括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改变用地性质、占用农用地或生态保护区的项目以及可能影响公共安全、通风采光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