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3-04-17 22:39:12
征集结束日期:2023-05-17 22:39:12
状态: 已经结束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方针,加快推进和规范绿色矿山建设,保障我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按照《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的安排,由我局起草《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本着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的原则,现开展《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建议征集活动,欢迎社会各界提供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方面的宝贵意见建议。具体要求如下:
一、突出重点
意见建议要结合呼伦贝尔市生态战略功能地位十分突出的特点,围绕如何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融入到绿色矿山建设中,全面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转型发展,解决绿色矿山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机制等问题,实现矿产资源领域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引导矿山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建言要求
意见建议要有理有据、科学合理,具有宏观性、战略性和可操作性。
三、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
四、参与方式
1.电子邮箱:sgtjdhk@126.com,邮件请标明“建言献策+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
2.邮寄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河西新区市民生大厦北楼324房间 矿保修复科(收) 邮政编码:021000.
3.来稿请注明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方便我们与您沟通,相关个人信息和内容我们将严格保密。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7日
起草说明: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呼伦贝尔市地处大兴安岭森林、草原草甸生态功能区,是祖国北疆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同时也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和有色金属基地,是保障国家和自治区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产业基地。为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筑牢祖国北疆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因此,规范绿色矿山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立法引领,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统筹协调,加大政策支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
(一)起草依据
《条例(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参考了《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本溪市绿色矿山建设条例》《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起草过程
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对《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立法进行了前期调研,市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完成了相关工作。2023年接到立法计划后,市自然资源局积极主动开展条例的起草工作,2023年3月形成《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各界、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采纳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期间配合市司法局完成了立法论证,对《条例(草案)》条款、内容和表述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三)起草原则
在起草的过程中,我们着重把握2个原则。一是绿色矿山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示范先行、逐步达标的原则。二是明确建设和监管主体责任的原则,在《条例(草案)》中明确了绿色矿山企业的建设主体和相关部门的监管主体制作职责职能,突出有进有出的原则。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设四十一条。
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
第二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原则、适用范围、指导思想;
第五条明确了绿色矿山定义;
第六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及宣传;
第八条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管理职责分工等方面内容;
第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了绿色矿山监督管理和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库等方面内容
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禁止性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