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辖区内有一宗未批先建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工业项目的违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违法主体积极配合整改希望能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我局监察科在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后作出了没收并处罚款的决定,违法主体对处罚决定有异议,请问:我局的处罚决定合理吗,不合理应如何处罚?拆除、没收和责令退出土地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如下:
首先,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在没收建筑物后将补办手续时指在补办期间停止占用行为)。
其次依照符合规划情况对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分类处置:对违反规划的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规划的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最后,非法占地的单位属行政序列的,对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综上,若所述情况属实,你局的处罚决定欠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土地”这一项,其他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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