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不断推进,不少小区实行了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分类投放,增设了集中分类的“垃圾房 ”。不过,对于老旧小区来说,部分垃圾房选址布局及建设程序不规范,成为诱发群访的一个新问题。
建设“垃圾房”,政府有要求、群众有期望。但在已建成入住的小区中,由于规划辅助功能区已实施到位,增加或改建新的垃圾集中分类收集设施需占用小区公共部位、绿地,关系到全体业主的权益,在沟通协调不到位的情况下,很难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造成违章建设“垃圾房”现象时有发生。2020年上半年,泰州市某小区业主到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访,投诉该小区开发商未取得规划许可,违法占用小区绿化建设区域垃圾集中分类转运中心,影响小区业主生活,要求依法处理。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在适用这一条款执法时,对能通过采取纠正措施、办理规划许可的,应积极配合支持;反之则需要尽快依法组织处置,减少社会财产损失和不良影响。
对于该小区的违建“垃圾房”,泰州局调查后认为,该小区的规划许可是2012年办理的,现在项目二期已建成交付,增加新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虽然征求了环卫部门的选址意见,但未按程序办理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实际操作中已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属于应尽快依法处置的违法建筑物。该局将该处理意见函告了泰州市城管局,建议其尽快依法处置。现该违建“垃圾房”已拆除到位,违法建设地块也已恢复绿化,小区业主也未继续上访。
目前,老小区“垃圾房”建设已成为自然资源系统空间规划领域亟待解决的一个热点问题。对于此类小区,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建设“垃圾房”呢?有学者提出建设移动垃圾房,这样可以兼顾规划;对于没有物业,无法对移动垃圾房进行有效管理的小区,如位于城市密集区的,可建设城市公共垃圾房集中统一处置。还有的地方提出,可以修改原小区辅助规划功能区,消减其他功能区,增加环卫功能区。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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